
競買人
拍賣法
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
拍賣法
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。
第三十三條 法律、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,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。
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,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。
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,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。
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,不得撤回,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,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。
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、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,損害他人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