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拍賣公告與展示
拍賣公告與展示
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
拍賣公告與展示
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。
第四十六條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拍賣的時間、地點;
(二)拍賣標的;
(三)拍賣標的展示時間、地點;
(四)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;
(五)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。
第四十七條 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。
第四十八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,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。
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。